標准銷售條款和條件


  1. 1.放弃客戶的標準條款 
    客戶明確放弃適用其自己的標準條款和條件,即使這些條款是在這些標準銷售條款和條件之後製定或提供的。 對這些條款的任何偏差或修改只有在東京風格明確書面同意的情况下才有效。
  2. 2.付款方式 
    除非發票或訂單確認書另有規定,否則東京風格的發票應在二十一(21)個工作日內支付。 如果到期日未付款,東京風格保留收取剩餘應付款項百分之十(10%)固定利息的權利。 此外,如果逾期付款,東京風格可能會暫停提供服務或交付,恕不另行通知。
  3. 3.債務回收 
    如果付款在到期日後超過六十(60)天仍未支付,東京風格保留聘請債務追償機构追回欠款的權利。 在此過程中產生的任何法律費用或追償費用將由客戶承擔。
  4. 4.預扣稅 
    在某些國家,根據當地稅法,可能會對發票金額徵收預扣稅。 客戶必須向相關稅務機關繳納任何此類稅款。 東京風格不對客戶所在國家產生的任何稅務相關費用負責。 發票總額仍應全額支付給東京風格,不包括任何預扣稅。
  5. 5.服務提供和責任 
    東京風格承諾在約定的時間內交付產品和服務,盡最大努力確保高性能和滿意度。 然而,任何義務都不會被視為實現具體成果的保證。 東京風格不對任何間接或後果性損失或損害承擔責任,也沒有義務在客戶與最終消費者之間的任何索賠或糾紛中作為協力廠商。
  6. 6.索賠和投訴 ​
    關於貨物交付或服務提供的任何投訴或索賠,必須在收到貨物或服務完成後八(8)天內以書面形式通過記錄交付管道提交給東京風格的注册辦事處。 在此期間之後提出的投訴可能不予考慮。
  7. 7.適用法律 
    客戶與Tokyo Style之間的所有契约關係應完全受香港法律管轄。 因本條款產生的任何爭議應根據香港適用法律和法院解决。